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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发改委涉嫌伪造省文号 新审批企业遭强拆

来源:未知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1-10-14 08:16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据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查证,新郑市发改委2006 年10月15日下发的“新发改函字(2006)71 号”中提到的“省发改委豫郑郑农(2006)0069”不存在。    据河南省发改委档案室查证,新郑市发改委2006 年10月15日下发的“新发改函字(2006)71 号”中提到的“省发改委豫郑郑农(2006)0069”不存在。

  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2006年,郑州市民黄中建等人合伙到新郑市投资新型建材厂,同年10月,新郑市发改委给他们下发的项目备案的函称:“备案申请已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同意。”

  经过租用土地、建设局选址、环保部门环评,2007年4月30日,黄中建等投资的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领到了营业执照。可生产不到两个月,建材厂就被拆除了。

  “说批就批,说拆就拆。”这令几位投资人感到非常困惑,他们到河南省发改委询问原因,却得知了一个令人吃惊的事实:新郑市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函中提到的“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同意”这件事根本不存在。

  短命的建材厂

  黄中建称,2005年,河南省政府连续下发文件,要求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郑市政府为了解决粘土砖厂被关停之后,城乡建筑市场所需的墙体材料问题,决定发展页岩多孔烧结砖。

  在此背景下,黄中建等6人嗅到了商机,决定合伙经商,以新郑市郭店镇农民王宏俊的名义筹建页岩多孔烧结砖厂。

  一份手写的土地租用协议显示,宏达建材场租用了郭店镇郭庄村六组(代庄)一片荒地建砖厂,租期15年。

  郭店镇政府和郭店镇土地管理所开具的一份证明也显示,“宏达建材厂选址位置在郭庄村西南代庄自然村村北,属未利用土地。”

  2006年10月15日,新郑市发改委下发了新发改函字(2006)71号文件,该文件载明:“你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新上年产4000万块烧结页岩多孔砖项目备案申请,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郑郑农(2006)0069 同意批准。”

  根据新郑市的规定,新上马的建材厂需经该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一份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2日的新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预审表上显示,时任新郑市副市长郑颢东、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天才、副局长马林生在宏达建材厂的预审表上签字同意。

  其中马林生还签署道:“符合新整办发(2006)28号文件之规定,同意报拟。”

  2006年12月30日,宏达建材厂获批新郑市建设管理局的选址意见书。编号为“新建规址字(2006)第(089)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显示,“宏达建材厂建设规模15亩;建设单位拟选位置:新郑市郭店镇郭庄村西南代庄村西。”

  宏达建材厂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于2007年元月开始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46门的砖窑一座。

  2007年4月28日,郑州市环保局在对宏达建材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后,同意该项目上报郑州市环保局审批。次日,郑州市环保局作出郑环建(2007)117号文,同意新郑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并对宏达建材厂的“未批先建”提出了环保方面的具体要求。

  2007年4月30日,新郑市工商局向宏达建材厂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烧结页岩多孔砖加工销售”。

  而距领到营业执照不满两个月的6月28日,郭店镇政府却以宏达建材厂没有土地手续为由,通知限其10天内拆除供电设备、拆除生产机械、拆除窑体,土地恢复原状。

  宏达建材厂没有执行该通知,随后的7月9日凌晨,郭店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刚建成几个月的窑体夷为平地。

  蹊跷的5万元“用地手续款”

  宏达建材厂一位投资者坦承,在被拆除时,建材厂确实还没有领到用地手续,“不是我们没有办,其实我们2006年11月就给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钱的‘用地手续款’,按说早就应该把土地证给我们办下来了,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有领到土地使用证。”

  据调查,2006年11月9日,王宏俊向郭店镇土地所缴纳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一份盖有郭店镇土地所公章的借条称:“今收到王宏俊砖厂办理用地手续款五万元整(50000元),如用地手续没有批准,全部退回暂收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而王宏俊在向郭店镇土地所交了5万元“办理用地手续款”后,等来的不是在规定时间内拿到用地手续,而是《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07年1月12日,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来到宏达建材厂,称要对占地情况进行调查。

  在接受询问时,郭庄村六组代表刘文亮称宏达建材厂占用的地是“荒地”,王宏俊称是“未利用地”。而且,郭庄村六组村组干部商议租地的会议纪要和村组与宏达建材厂签订的协议都显示,宏达建材厂所占地块为“荒地”。

  蹊跷的是,调查此事的新郑市国土局执法大队的郑小磊等人在同一天却做出了两份相互矛盾的《土地违法案件勘察笔录》(以下简称“笔录”)和《土地违法案件违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笔录称:“宏达建材厂……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而报告却称:“宏达建材厂于2007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郭店镇郭庄六组耕地3.36亩建砖厂。”

  在上述笔录和报告形成的同一天,新郑市国土局就向宏达建材厂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7年6月28日,新郑市国土局向王宏俊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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