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一般由省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相当于425亩),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邵伟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称,这份“征地协议”只是一份“征地意向书”,这块土地上以后要用多少,再审批多少,有了具体项目再去报审批。
被“意向征收”的这2000亩土地,目前经过审批手续的仅200亩左右。从去年开始,这片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加到了每亩3.5万元,但只针对经过正规审批程序的土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的资料显示,2009年,张乐村(即张四里村所在的行政村)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可以征收的集体土地,仅为4.1528公顷,计62.292亩。2010年,张乐村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获得批准可以征收的土地有三个批次,共计7.3623公顷,110.4345亩。
也就是说,在“征收协议”签订之后的七年时间中,诸暨市依法征收张乐村的集体土地只有172余亩,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标准为每亩3.5万元。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在2011年出让给一些企业时,出让金高达每亩35万元。
这片被预征的土地上,目前只有一座厂房在建设中,其余的土地要么长满荒草,要么稀稀拉拉种了一些稻子。“原先我们一年可以种两季稻子,一季麦子,现在只能种一季稻子。”村民说,“我们的土地都没有了,以后吃什么?一个月150元的保险够什么用?”
“先征地不转用,有项目时再转,”这种不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的做法,被称为“预征土地”。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法律上对“预征地”没有明确规定,但全国许多地方都有这种做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速度,缩短征地审批时间”,但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建平称,如果这片土地已被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政府可以先就征用面积、补偿金额等做一些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但正式征地时,必须和村民协商,发布公告以及召开听证会,根据正式征地时的区片综合价来确定补偿价格。
张四里村村民们表示,他们至今没有看到过征用土地公告,也没有见到过公布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地协议”也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私下签的。村民们向政府部门反映补偿款过低的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回去找村里”。
实际上,广州市曾经在1992年下发过一个《关于预征土地问题的通知》,称土地预征后,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证规划实施。但预征不是批准征用,建设需要用地时,仍须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今后不搞土地预征”。随后广东省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通知,全省各地一律不得再搞预征土地。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指出,目前各地预征地主要有“先征后转”“征而未转”,以及“没有征地手续,但私下签协议”等几种方式,诸暨的行为属于第三种。
这种做法之所以难以杜绝,除了可以提高征地效率,还可以规避土地审批和指标的硬约束,并且降低征地成本,方便招商引资,使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和财政收益。
张四里村的村民们提出质问,“怎么能用七年前的价格来征用现在的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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