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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探索工资集体协商 专家称有难度(2)

来源:未知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1-11-03 07:1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她认为,这“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同时,对于那些刚起步的企业,“如果急急忙忙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很可能也不是很好的一个时机”。

  同样引起争议的,还有协议达成后的执行监督问题。这在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

  西城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林芳表示,如果老板没有根据协议规定给员工加工资,应该由谁来监督?

  根据一审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商和监督”,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劳动部门将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部门只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例如,双方协商的工资标准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劳动部门就有权让双方重新协商。

  “不履行协议不是本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条例是要解决怎么达成协议。”这位负责人说,协议属于集体合同的一种,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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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箍咒也不能箍太紧,企业会受不了”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各方征求意见。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李红、李林芳在会上认为,草案规定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为1年不合适。

  “这条规定意味着,企业每年都要搞一次工资集体协商。”李红说,这样会影响其他工作。李林芳则提出,企业效益、行业工资水平等参数每年变化并不大,如果硬性规定每年都要协商,实际意义不大。同时,“如果年年都要给员工涨工资,企业也会感到压力很大”。

  在一审修改稿中,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限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此,李红和李林芳表示,对企业和职工而言,这样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有关人士也认为,目前的一审修改稿“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比较细致,照顾了方方面面的关系”。

  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四家”(“三方”即企业、职工、政府,“四家”为与之相对应的各级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织、工会组织和政府劳动部门)中,工会是法定的职工权益的代表。工会界人士认为,一审修改稿中明确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将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

  “很多职工对法律政策不熟悉,不知道可以跟老板搞集体协商。即便知道,很多人也有顾虑,毕竟饭碗在老板手里,要求不敢提太多。”而工会组织不会有这样的顾虑。

  对此,西城集团职工方协商代表、招标处处长高展表示认同。他说,员工们有意见,经常会直接找李红说。“李姐性格开朗,对人又很热情,经常和员工打成一片,大家有什么要求,她基本上都清楚。”

  另外,一审修改稿也放宽了对企业的规定。

  草案中规定,企业出现拒绝或故意拖延协商、拒不履行协议等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罚款处罚。这一规定在一审修改稿中被删除。

  对这一改动,有关人士认为,“紧箍咒也不能箍太紧,企业会受不了。”

  同时他也认为,虽然取消了罚款条款,但并不等于企业就没了约束。由于工资集体协议属于集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协议对职工方和企业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企业不履行,职工可以申请仲裁,仲裁不行的话还可提起诉讼。

  下个月,李红就要开始为第五次协商做准备了。她说,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越近,她就越有底气。

  专家观点

  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谈”有难度

  潇湘晨报:是否应在立法中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许晓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我们可以将法律法规划分为“可以谈”、“应该谈”、“必须谈”三个层次。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大大推动,应该明确“必须谈”,但是从目前社会的认知、实践,还有整个劳资力量的背景来看,直接规定“必须谈”,各地的立法压力比较大,确实难以做到。但是“应该谈”这一层次,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如果连这个层次都达不到,那我觉得是个退步。

  潇湘晨报:现在很多小企业没有工会,或者工会主席是企业管理方,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许晓军:首先,建立工会是当务之急。建工会是前提,连工会都没有,怎么谈?职工自发地谈,那不叫集体协商。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依附于企业方,那可以依靠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进行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起码先将工资集体协商这项制度建立起来。

  潇湘晨报:现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有什么难以解决的问题?

  许晓军:首先是要落实工会的权力和地位。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应该具有权威性,如果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的时候没有经过工会同意,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

  其次就是工会本身要独立于企业,工会的人员、职业岗位、主要领导人的收入来源都不能依附于企业。如果工会主席的收入是老板定的,工会自身具有依附性,工会就不敢得罪老板,就不敢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期待立法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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