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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加付赔偿金

来源:新华网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1-11-17 15:2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新华网银川11月17日电 (记者邹欣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16日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草案)》,直接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将按应付金额最高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据了解,为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宁夏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近三年来,宁夏共为7.6万名农民工清欠工资3.13亿元,清欠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然而,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办法(草案)中规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办法(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且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以上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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