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有的“听证专业户”会提前互相打探,“这个活动你会去吗?这个活动有钱发吗?”基本上是发钱的听证会就参加,没钱的就不来。有一次价格调整听证会,一家燃气公司提前将听证代表请过去,开了一个预备会,“给了400元劳务费,后来听证时又给了1000元。”他认为,这些人的生存空间在于一些听证的主办方往往意在作秀,而非求真。
听证代表意见无法律保障力
罗秋林对记者说,我国目前的听证活动中,除了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不透明、代表性不足、公开性不够、专业性偏弱外,容易被人忽视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听证代表意见无法律保障力。
他说,听证会是一种具有民主性质的程序。在听证活动中,各方利益代表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有关问题表达意见,使决策机关能在倾听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决断,这无疑是民主的体现。虽然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会不是价格决策会,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定价权。但是,作为限制政府滥用定价权的民主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并对各方观点进行回应,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原因。从他掌握和了解的一些价格听证会的结果来看,尽管听证代表对价格上涨有不同意见,但查询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告,显然没有认真对待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由此凸显出现行《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对听证代表意见的法律保障之缺乏,价格听证会的效力和功能自然会受到质疑。
他表示,“听证帝”现象暴露了严重违规违法的逐利行为。听证代表行使听证权利,不能在此过程中获得利益,这是听证的纯洁性或廉洁性的必然要求。但很多听证机构给听证代表相关费用,这是典型的行贿行为。听证代表接受了听证机构的贿赂,就难免产生“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后果。“从现实来看,如果在重大决策中要了解真实的民意,与其被这些人误导,不如找有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开展客观调查更可靠。”罗秋林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