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吴植辉获刑13年。资料图 原董事长郑烘获刑16年,原董事吴植辉获刑13年
■新快报记者 刘倩 陆琨倩 陈庆麟
庭审长达三天之久的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之旅)原高管涉嫌贪腐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原董事长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获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原董事吴植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获刑13年;原财务总监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获刑3年半。宣判后,三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而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岭南集团)有关高层昨日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相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岭南集团的立场与其他股东一样,一切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并表示,“岭南集团将密切关注这件案件的最新进展。”
去年年中展开调查
1998年6月,广之旅由国有独资的广州市旅游公司转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岭南集团控股)。郑烘自1998年6月至2010年5月担任广之旅董事长,期间广之旅跃升为中国华南地区旅游业龙头。
被告吴植辉从2000年起通过委托持股、相互持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等方式实际控制“易网通”系列公司,并通过三次股权转让控股广之旅,2006年起担任广之旅董事。2009年6月,瑞士旅业集团(Kuoni)收购易网通32%股份,从而使得瑞士旅游业集团间接控股广之旅。
后来,岭南集团获悉易网通的境外实际控制人Et-china.com Int`lHoldingsLimited (即易网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简称“Et-china”)在自2006年至2008年年中,通过认购、收购和合同获取(控制)等方式取得了广之旅54.43%的股份。岭南集团认为,“如上述情况属实将实际改变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相对控股的格局,违背了岭南集团与易网通双方约定的合作初衷”。而按照我国《旅行社条例》,外资也不能在华经营出境游业务,但出境游是广之旅的重要业务组成。因此,易网通控股广之旅,涉嫌违规。
2010年6月19日,岭南集团委托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致函易网通要求就易网通境外实际控制人是否成为广之旅实际控股人进行书面澄清,要求易网通在5日内书面解释,其境外实际控制人是否且如何成为广之旅的实际控制人。对郑烘等人的调查也由此展开。去年9月20日,易网通被岭南集团起诉至广州中院。
郑烘被控受贿172万
法院审理查明,郑烘利用负责广之旅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特许经营、职务晋升、广东易网通公司取得广之旅公司控股权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70多万元,还有一套价值3万多元的鸡翅木家具。同时,郑烘未经广之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吴植辉在收购广之旅期间多次向郑烘承诺:在成为广之旅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广之旅公司,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
郑烘为了获取吴植辉所承诺的利益,便利用其职务便利,积极配合、推动并尽力帮助,使吴植辉的广东易网通公司顺利取得了广之旅公司的绝对控股权。2007年6月底,吴植辉兑现承诺使郑烘在香港签约成为易网通国际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以领取年薪等方式收取了145万余元人民币。对此,法院认为,尽管郑烘收取涉案的145万余元人民币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是以公开签约、按合同约定的董事年薪支付,并进行账务记录及公开披露、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前述款项,但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郑烘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吴植辉进行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郑烘所缴纳的税款是对其收受赃款的处分及掩盖其非法行为的手段,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属郑烘受贿款项。
考虑到郑烘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财物的基本事实,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郑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人民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人民币。
吴植辉四罪并罚获刑13年
法院认为,吴植辉作为广东易网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郑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吴植辉作为广州易网通公司委派到广之旅公司的董事,挪用广之旅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另外,吴植辉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同时,吴植辉作为广之旅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广之旅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终判决,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半。
三人挪用资金8300万
此外,对于指控三人的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吴植辉、杨筱萍与郑烘等人合谋,未经广之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分5次将该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其关联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等事项。
另外,法院认为,在2002年至2010年间,吴植辉、杨筱萍合谋后,对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银海浪公司、鑫之烨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网通旅行社公司,由中介代垫验资6840万元人民币,虚报注册资本11680万元人民币,扣除2010年按工商局的要求重新验资的5190万元人民币,前述6间公司共虚报注册资金1.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