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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来源:未知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1-12-19 09:5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金报讯(记者 徐超)记者昨天从浙江省物价局获悉,该局于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全省将加强停车收费管理。《通知》明确了停车收费的标准和定价机制。

  《通知》规定,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这四类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通知》提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也就是说,停车不到15分钟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到1个小时的,按照1个小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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