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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路桥公司为李鬼买单之真相(2)

来源:《法人》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2-01-04 11:4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路桥公司接到沈丘县法院判决后,一面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一面到周口市公安局报案。

  2010年8月25日,周口市中院无视路桥公司的申请、辩解,下发判决认为:原审虽然没有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0年10月27日,沈丘县法院将冻结的款项划拨到了自己指定的账户。

  沈丘法院一庭长说法院有错也是立案庭的错

  2010年11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区分局接到路桥公司报案后,委托技术部门对路桥公司送达的两份合同中的印章进行鉴定,认定:合同中两枚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王太年认为,至此该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十分明确,审理法院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对已经判决的案件予以纠正。而沈丘法院不但没有按法律规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而且对同类案件继续立案审理。

  2010年9月19日,沈丘县法院根据原告吴廷安、郑玉祥、周德志的诉前请求,冻结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缴纳的130万元保证金。

  2010年10月9日,沈丘县法院根据原告赵红英的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

  王太年对《法人》记者说:“公安机关立案后,沈丘法院不但不按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对这两起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且在‘严重超期审理’后继续着错误的判决。”

  2011年6月20日和7月20日,沈丘县法院分别对赵红英和吴廷安、郑玉祥、周德志案下发一审判决,继续判决路桥公司为高红然等人的假冒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记者近日专程到周口和沈丘进行采访。记者在周口市法院提供的沈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作为“第五项目部是路桥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定案依据的判决书,是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的缺席判决。

  当记者问:“是否知道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

  沈丘县法院高领庭长回答说:“那是立案庭的问题,我们只负责审理。如果有错那也是立案庭的错,我们审理没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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