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产经 产业 财经 智库 访谈 专题 数据 法规 文化 品牌
网站首页-> 数据-> 地方数据->

衡邵高速通车1年多民工工资未结:责任方推责(2)

来源:《法人》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2-02-01 15:4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张振东质问,这样一算,衡邵公司与辽建到底是谁欠谁的钱?何况辽建施工用的钢材、水泥、柴油等材料价格上涨,全是由上海致达公司(衡邵公司的投资方)的关联公司高价提供的,衡邵公司很清楚。但是,衡邵公司就是不肯结算,辽建现在没有财力支付民工工资,何况还缴纳了236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的关键,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敦促衡邵公司与辽建结算工程款。

  高管局:想办法解民工燃眉之急

  1月13日,《法人》记者来到位于省会长沙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称“高管局”),高管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局领导正在开会研究民营高速公路堵路讨薪的问题,请记者3日后再来高管局采访。

  1月16日和17日,记者依约再次来到省高管局。高管局局领导、总工程师李健告诉记者,对于衡邵高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导致堵路的情况,局里非常重视,正在想办法积极处理,尽最大努力筹措一些资金,先支付一部分工资给民工们回家过年,解民工的燃眉之急。

  同时,李健向记者出具了一份衡邵高速的邵阳北收费站“遭堵事件”的处理报告。报告显示,导致邵阳北收费站被堵的主要原因是:中标的承建公司拖欠当地承包人工程款,责任主体是邵阳段中标的承建公司。因此责令责任主体尽快确认结算总额,在春节前筹集资金支付部分欠款。衡邵公司现在已在帮忙借钱来发放民工工资。

  李健同样认为,衡邵高速衡阳段发生的堵路讨薪事件,主要责任在辽建。但是,该如何制约远在数千里之外的辽建,李健表示,可以通过降低其信誉度等多种方式予以制约,高管局也在想办法处理。

  而对此说法,讨薪无果的民工代表们也提出质疑:“拖欠民工工资是从2009年开始的,2010年底,高管局就应当责令辽建足额支付工资,却在承诺责令辽建与衡邵公司在2011年6月份前结清尾款后,依然放任辽建与衡邵公司至今未结算尾款,并最终导致民工无钱回家过年。”民工们认为,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是怠于行使管理职权的高管局。

  怠于管理和惮于管理令谁蒙羞?

  讨要工资的民工们,似乎转了一个圈后又回到了原地。而记者采访的多个部门,似乎都没有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合伙人刘章武律师。

  刘章武律师认为,根据记者采访所了解的情况,政府机关的行为可用“怠于管理”和“惮于管理”来描述——作为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疏于对辽建和衡邵公司行使监管职责,是“怠于管理”;而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衡阳县劳动局,在正常执法被“省里某单位的领导批评”后不再敢对违法现象叫停,是“惮于管理”。

  刘章武律师表示,“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拖欠民工工资的情节尤为恶劣。”所谓“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长短来结算”的“行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按项目结算,这是工程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的工资发放是以其劳动过程已经完成为前提。有了这一前提,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月发工资。”

  刘章武律师认为,劳动法中规定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即一个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发,决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本案中,衡阳县劳动局是完全有法律依据查处违法单位的。

  刘章武律师指出,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职责至少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的筹备、招标、评标与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建成后的管理,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沿线经营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因此,作为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无论在招投标时,还是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是在工程完工后,都有职权对相应单位进行监管和制约。

  刘章武律师还认为,如果存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可以追求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讨薪未果的民工们的命运,《法人》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分享到:

更多

扩展阅读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Ctrl+Enter]
争先创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