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经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机制,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优选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提高内部空间使用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整体品质。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率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中试点推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性能评价制度等。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标识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逐步实现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公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限。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事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使用管理事务,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健全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强化区县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各区县要加强住房保障后期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街道、乡镇应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科室,落实专人和经费。各区县要切实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工程建设、资格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项目审批、建设协调、资格审核、销售定价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确保工作计划落实。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目标,提前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适当增加重点新城和城市发展新区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除用于解决本区县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求外,统筹安排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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