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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初成 权利获赠

来源:中国能源网 作者:安海峰 发布时间:2012-08-21 15:31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为更好实现包括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国土部等部门在内的稀土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国家稀土办、国务院法制办已形成《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初稿,近期将交由相关部门会签,力争"十二五"期间出台。若条例初稿获批,对于产业准入条件不达标甚至非法违规的企业和项目,新规有望赋予监管部门对其停电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利。

  工信部副部长苏波日前表示,我国的稀土行业长期存在超计划生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走私犯罪现象。苏波透露,国家对稀土的环境污染已投资40多亿进行整治。他要求,抓紧制定出台《稀有金属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

  随即,工信部发布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填补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的产业准入空 白 。 然 而 ,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等表述,均在上个月发布的定稿中被删除。由于当前关于稀土产业准入的最高级别文件是上个月发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工信部的部门规章,远远达不到法律、法规的位阶和效力。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数十个稀土大县展开了"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涉及检察系统和监察、国土、林业、经信、公安、环保、水务、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查阅东南某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发现,对排查出的稀土等非法开采和勘探矿点、选洗矿点,采取收缴扣押开采机器设备、拆除工棚、切断水电、截断道路交通、炸毁矿窿矿井、捣毁填平浸泡池、没收矿产品、遣散作业人员等强制措施。

  当地类似的"专项行动"多为运动式执法。一方面,在上级的督促和行政问责下往往采取远远严于平常的惩罚措施,大规模的人财物力投入难以持续,却仍无法完全得到群众的信服;另一方面,少数非法生产因地方保护主义、裙带关系也会在整顿中"逃过一劫","风声过后",未"逃过一劫"的非法稀土矿和冶炼厂也容易死灰复燃。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能否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对稀土的勘查、开采方面有一些规定,但该法作为资源类法律,无法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于部分企业的违法收购、超计划生产存在法律盲区,对其处罚找不到法律依据。

  目前,《稀有金属保护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按照惯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一般是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才上升为国家法律,但上述立法程序如若进展顺利,有可能一步到位,从当前的部门规章直接上升为国家法律。

  随着"十二五"期间稀土行业监管的准入条件、法律法规等门槛日益提高,当前达不到产业准入条件或非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将受到直接冲击,但对于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的企业,反而是一种利好。

  而在部际协调机制方面,除了跨部门立法,还需避免行政执法中"多头管理,谁都管不好"的情况。以清洁生产为例,发改、环保、工信都在制定相关政策,有的行业标准、考核规范相互错位甚至矛盾,搞得地方政府和稀土企业无所适从《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工信部和国土资源部的两套计划生产量之所以有所重叠,是因为两部门存在"三定方案"和《矿产资源法》规定上的职能交叉,从2010年起,两部委已经对此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两套指标差距不会太大,"对于一个企业,就好像100吨和90吨的区别。全国也就三五百吨的区别"。

  未来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稀土办总牵头,工信部门负责产能规模和装备工艺,国土部门负责矿山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核发生产许可证,商务和海关部门负责稀土出口管理,环保、安监、人保等部门则负责各自职责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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