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案中称“二十五史”)著作权一案,历经一年半审理后,由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国学电子馆M218C+”电子书,同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判决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9月5日,中华书局对此判决作出了6点回应。中华书局认为:法院认定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维护了《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同时中华书局还认为,法院认定国学时代本“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认定国学时代公司主张涉案的国学时代本为其自行校勘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认定了国学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尊重,事实认定清楚,是非判定明确。
对于判决书在认定国学时代公司侵权行为违法的同时,却判定被告仅赔偿2万元,对此中华书局深表遗憾。中华书局认为,判决被告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到令违法者付出必须的违法成本,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显然难以起到对著作权人进行有效司法保护。
对于判决书认为“本案虽为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但其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是两个行业的冲突”。对此中华书局也表示,本案并非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博弈。因为国学时代公司自始至终就是主张其自行独立整理了古籍“二十五史”。然而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隐瞒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法定代表人在关于独立整理古籍的基本事实陈述上存在重大矛盾,其行为不合常理,部分理由无法自圆其说。
中华书局表示,古籍整理工作是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性工作。主张点校本“二十五史”的著作权,并非对古籍“二十五史”主张权利,不是对古籍本身进行垄断,更不是限制他人享有整理古籍的权利,也从来没有限制任何人对点校本“二十五史”进行学术研究和使用。
此前,原告中华书局诉称,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在古籍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同时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因此,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
被告北京国学时代公司辩称,国学时代公司产品与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从文字到标点,从段落到校勘均有差别。不仅文字有差异,而且段落划分、标点符号使用都有许多不同,差异已超过50%,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