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资产上市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就涉及佛教、道教寺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止和纠正“租赁承包”寺观等借教敛财行为,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绝大多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为制止和纠正上述现象,《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意见》强调,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
《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条例管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宗教、园林、文物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