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从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的根本转变,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文化公平。文化公平就是要逐步建立起以文化权利公平、文化机会公平、文化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服务体系,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平等参与文化建设,平等享受文化成果。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文化公平,确保文化服务供给面向全体公众,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参与文化活动与从事文化创造的机会。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消费必需品。
一、实现文化权利公平
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全体劳动人民在其与文化生产资料的关系上,都处于公平的地位,有一个公平的起点。每个劳动者都有同公有制的文化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的公平权利,每个劳动者都按照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取得个人文化消费品的公平权利;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文化产品的存量和增量而带来的福利的公平权利;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任何劳动者、经济实体所生产的文化商品价值都公平地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他们在交换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他们的竞争,都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公平地享受法律的保护。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平等权利。
要实现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机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世界各国在确保文化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促进文化发展和大众的文化参与;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文化服务数量的增长与人们更便捷地接触文化,如出版更多的书、建立更多的图书馆与博物馆、拥有更多的电视机、发行更多的报纸和杂志等等;促进文化多样化与文化自由,促进文化认同。国家有义务尊重个人主张和发展他或她所喜欢的文化方向,包括语言、宗教、传统和习惯的权利;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艺术创造与表演自由,确保个人自由创作文化产品的权利;确保个人通过博物馆、音乐会、剧院、图书馆等自由地利用这些作品的权利;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专业教育等等。
二、实现文化机会公平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文化机会公平意味着一切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文化成就的机会,向每一个公民开放着。能否取得机会,关键取决于个人的才干和本领,而不取决于任何其他东西;对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来说,文化机会公平意味着,在生产、经营、劳务等方面,在取得生产资料、资金、劳动力方面,在盈利和风险方面,它们都具有同等的机会。能否抓住这些机会,实现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不取决于其他东西,而仅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的经营能力,任何企业都没有特殊待遇,都不受特权保护。具体来说,实现社会主体的文化机会公平可以从如下径路着手:
首先,应当逐步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对全体公民的免费开放。联合国《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知识之门,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免费提供服务。”我国要逐步将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其次,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加大政府文化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艺类社会团体,积极发展文化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取消在艺术表演、文化娱乐等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投入的限制,取消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业人员的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文化生活,自办文艺表演团体等等。再次,整合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创造和谐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打破文化资源的部门界限、地域界限与行业界限,整合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宫、科技馆、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资源,使社区居民共同享有文化资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平台和途径,它的重点是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六级(国家、省、市、县、乡镇、农村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体系、文化保障体系以及图书馆网络体系,如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公共图书馆,等等;完善公益性文化事业体系。
三、实现文化规则公平
文化规则公平是文化公平的必要保障。文化公平说到底是利益问题,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作保证,文化公平必然停留于口头而无法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结合我国文化公平建设实际,实现文化规则公平具有不可缺少的制度性保障作用:
一方面,将促进文化公平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要确定公民的最低文化消费指标,确定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实行这一标准的条件;要消除文化贫困,减少文化不公平,使全体公民在利用文化空间、文化设施、文化工程方面具有相同的参与度和分享率。另一方面,建立向“文化弱势群体”倾斜的文化政策,保证文化资源与文化财富在分配对象、内容与方式上的公平正义。要通过协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文化资源配置,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过分集中于发达地区、城市与高收入群体,确保公共文化均衡发展。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保证最低收入群体能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出台文化扶持政策,保护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文化权利,缩小地区间的文化差距。在城市,重点要着眼于农民工的“市民化”,为农民工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基础设施保障;要向农民工及其子女开放全部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空间,使农民工及其子女能自由或以成本价格利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广场、健身广场等基本文化基础设施,方便农民工学习城市文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兴建一些文化娱乐场所,或专门开辟农民工文化活动专区;加强社区对农民工的承载功能,为农民工提供阅读图书、报刊的场所,让农民工作为社区一员,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培养农民工社区文化。
要实现文化公平必须正确认识文化权利公平、文化机会公平和文化规则公平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文化权利公平是文化机会公平、文化规则公平的价值导引和实质内容,文化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则是文化权利公平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没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就会沦为空谈;文化机会公平是文化权利公平的起点,文化规则公平是文化权利公平的媒。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权利公平、文化机会公平和文化规则公平都还是形式上的公平,还存在着许多事实上的不公平,这里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政治原因;社会主义文化公平最终必须迈向形式公平和事实公平相统一的理想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