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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网手续拟凭真实信息 未经同意禁发商业短信

来源:未知 作者:韩旭 发布时间:2012-12-25 14:0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此外,会议听取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常委会此前的审议意见,并听取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草案分别作了修改,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作了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举措

  用户办入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据中国之声报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当前,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未经接收者同意禁止发送商业性信息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防个人信息受侵害将予公民举报控告权

  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解读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当事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在经济、精神和名誉等方面蒙受损失的案件不胜枚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列出一组数据:根据相关报告,在过去的一年里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网络犯罪的受害人数超过2.57亿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占网络比重高达75%,平均每一位网民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00元。

  这组数据足以说明,虽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现代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但个人注册信息的频繁泄露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各种网络运营商、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贩卖网络个人信息牟利,其中不仅涉及用户的姓名、年龄、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银行存款、投资状况等财产性信息。

  个人信息泄露依法维权较难

  湛中乐表示,网络个人信息属个人隐私部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个人应有的权利。个人信息泄漏可能危害到生命财产安全。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大大小小虽有近40部、法规30多部、规章近200部,但专业性较弱、效力位阶较低,救济偏事后等因素导致难以从根本上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为。”湛中乐指出,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规则,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加之运营商和用户个人在专业技术、财产支持等方面的实力悬殊,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诉讼成本高、收益低等问题,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保护个人信息利于规范运行

  湛中乐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立法存在滞后问题,法律层次不高,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是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击信息领域的犯罪,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安全的必然举措。

  湛中乐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举措将对互联网时代的生活意义重大,有利于保护网民隐私和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是我国网络发展的一大进步,更为我国网络的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

  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对于提高立法层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是我国网络安全制度化建设历程上的重要举措。

  加强信息保护法条可操作性

  “在网络上,保护公民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保障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靠一部法律、法规就可以完成的。”湛中乐对于新制定的决定草案抱以期望,他认为,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则存在立法滞后、法律层次不高、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等问题,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希望此次出台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在可操作性方面能有较大的改善。

  湛中乐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管理网络,做到执法必严。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商等各类互联网企业要履行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公民在网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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