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报协会章程
(1999年8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产业报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China Industrial Newspapers,缩写:aci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面向全国发行的产业经济报自愿结成全国性新闻专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工业交通、金融贸易、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经济管理、旅游服务等行业报、专业报均可自愿参加。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社会公德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办好产业经济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与办报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
(二)加强产业经济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研究探讨产业经济报不断面临的共同性和特殊问题,总结推广办报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
(四)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产业经济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给会员单位以支持和帮助;
(五)评选奖励产业经济报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工作者。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方法,着眼于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多办实事,采取多种形式吸引会员有趣地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主要吸收单位会员。必要时可试行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经过批准和登记注册的产业经济报社。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同意入会的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举总编辑或社长为本会理事并参加理事会;
(五)获得本会发布的信息、资料或有关文件;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理事人选如有变动,要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确定一名理事代表,加强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通知本会。凡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内部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即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包括其委托的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总结上半年工作和讨论本年任务,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会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较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包括其委托的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包括在常务理事人数中。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新闻业务水平较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有一至二人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安排落实当前的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审批重要项目的财务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各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领导和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和日常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或提请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审批日常一般财务支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成。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中国记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记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社团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记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记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记协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