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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来源:未知 作者:韩旭 发布时间:2012-11-08 14:3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 “有效的数据分析需要跨越周期的时序,实际上即使不删除之前的不良记录,通过时序分析后,也会看到个人行为的改善,同样应该是个人信用行为的一部分。” ]

 

  酝酿许久的《征信管理条例》有望于近期正式推出,旨在促使国内征信体系更加细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从多家商业银行处独家了解到,虽然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在2012年8月1日启用,但其与老版本“主要仍是内容组织形式的变化”,基本不涉及信息采集规则和数据保留期限等具体变化;具体内容调整仍有待《征信管理条例》出台,而该条例有望在近期正式公布。

 

  出台在即

 

  “估计正式的《征信管理条例》将很快出台,现在应该在央行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方面密切征求意见。”一位相关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个人征信报告确实已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改版,但只是“内容的组织方式、排列、重点等有一些变化”,后台数据库仍基本与老版报告一致,在数据保留期限和规则等方面并无明显变化。

 

  该知情人士继续说道:“比如,老版个人征信报告需要用表格形式填写近两年每笔贷款何时放款、何时到期、贷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但新版报告则只要标明结果,即近两年是否产生过逾期贷款。”

 

  “估计等到《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之后,虽然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的版式基本不变,但内容呈现会根据条例进行相应删减和调整。”这位知情人士表示。

 

  早在2005年8月,央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台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3号令”,明确由央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3号令”在相当长时间内被作为征信工作的基础所在;同时,监管层方面也一直希望能出台一个比“3号令”更为细化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即酝酿许久的《征信管理条例》。

 

  根据央行网站信息,从2004年起,央行开始加快建设个人征信系统,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到2005年8月底,央行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此后经过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

 

  而截至今年6月初,央行牵头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为全国1821万余户企业和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实际上,银行征信业务是通过总行端口直接与央行征信中心相连,数据交换非常频繁,基本每天都有数据往来。”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据本报记者了解,征信条例立法则起始于2002年,当时由央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在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针对《征信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争议尚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9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意见稿的征信业务规则中,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但到2011年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修改为:“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5年”之说仍然引起各方不小反响。“5年时间太短,”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直言,“有效的数据分析需要跨越周期的时序,实际上即使不删除之前的不良记录,通过时序分析后,也会看到个人行为的改善,同样应该是个人信用行为的一部分。”

 

  “银行最看重的是个人近两三年的信用行为记录,”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所以《征信管理条例》对银行业务来说总体的影响并不大。”

 

  而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个金部相关负责人则对本报记者说:“关键还是要甄别个人的不良记录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比如有一些客户的逾期记录是对房贷或信用卡还款业务不了解,并非恶意造成,这种违约产生的负面征信报告如果延续太久,对借款人来说确实有点不公平。”

 

  这位负责人接着说:“由于国内个人征信起步较晚,所以不良信息记录应该保留5年、7年还是终身,实际上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后才能知道相对合适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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