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次草案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空前的,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赋予执法部门法定的必须‘对接’刑事责任的权力,这无形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起到了极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本报记者 朱菲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攻陷我国百姓的餐桌,比如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等。如何保证“舌尖上的安全”成为当下热议的焦点。6月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两个“最”字——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来显示政府保卫食品安全的决心。
这部法律颁布于2009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律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新问题频出,安全形势实属严峻。
监管体制、手段跟不上形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勇23日在常委会上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监管体制、手段、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据统计,2013年,公安部门侦破食品犯罪案件3.4万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1.8万个。仅2013年,各级检察机关就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提交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报告中提出,近年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呼声比较高,仅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13件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强烈要求修法。
面对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建立最严处罚制度,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在此前召开的常委会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例如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等;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例如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都加强监管,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等;三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并加重对失职人员的处分等;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例如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对违法惩罚力度达到空前
尽管此次草案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但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上还是有不同的意见。
多数反对声音认为,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为此,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偏低是商家铤而走险的关键原因。
对于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 “一罚了之”,而商家“破了财”自然也就懒得再牺牲成本整改了。还有部分商家就是直接“花钱买过”,要么暗中勾结,进行权钱交易;要么索性不管,坐等罚款。因此,人们呼吁,严重违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
另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背后是一些突出问题,如食品产业基础和诚信基础薄弱,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基层监管能力薄弱,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不足、专业能力不高、执法设施缺乏;一些监管法规制度还存在空白,包括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
“甚至有少数食品生产者不讲诚信、缺乏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这样表示。
对于以上问题,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提出,加大对食品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如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这次草案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空前的,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赋予执法部门法定的必须‘对接’刑事责任的权力,这无形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起到了极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关专家表示。
加重对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食品安全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多个部门“管不好一碗饭”。食品安全由于涉及环节众多,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监管者,都缺乏终端意识,出了问题就“踢皮球”,十几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一杯奶、一棵豆芽菜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我国机构改革、职能改变,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确实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改变了过去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都难以被问责的尴尬。新修订的草案把追责的重点落到了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避免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与推责现象的屡禁不止。
例如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若发生法律中提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本次草案还专门增加规定,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这也是为了适应当今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迅猛发展,网购食品成监管盲区的新形势需要。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