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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前后新闻报道的框架变化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55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一、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公众的知情诉求变得愈来愈强烈。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政府正积极向“信息公开”时代迈进,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视与尊重。

  早在2004年,丁柏铨、刘爽在《论危机事件中的信息发布与舆论控制》中就提出,“新闻传媒需要在充分发布真实、权威的新闻信息的前提下, 进而作出有深度的分析性报道、解释性报道, 用恰当的方式实施舆论引导”,文章通过新闻媒体对2002年9月14日的南京汤山投毒案和2003年3月25日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食堂相继发生爆炸事件的不同报道进行对比,从舆论控制和舆论引导的角度,一反一正的说明了信息是否及时有效适度的公开,给公众、社会带来的不同影响,进而论证了社会发展需要信息公开。但是,作者始终是在理论层面提出当时信息公开不到位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没有提出实际的解决方法。到2009年,李彬和吴风在《从2008 年新闻热点看转型期的中国传媒》中谈到,“媒体从以往较多的关注决策者、关注精英、关注高层转变为关注大众民生、关注重大事件中的普通个体”,可以看出2008年《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主流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倾向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是一种亲民的转变。但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在文中提到《信息公开条例》在这一转变中发挥的重要促进作用。我们在《<信息公开条例>与危机传播的磨合点》中看到: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中回避了“保障公民知情权”这一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我国信息公开的最终目的似乎并不是首先考虑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由此,我们认为,不仅要通过《人民日报》在《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前后新闻报道的框架嬗变来探讨《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对主流新闻媒体新闻框架产生的重大影响,同时也要辩证的思考在其颁布后,政府相对及时有效的公开信息的根本动机是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出发点;媒体是否做到了在危机事件发生时不隐瞒负面信息;受众在接收这些信息后是否满意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将更加深刻的了解《信息公开条例》在新闻传播中带来的突出影响和真实效应。

  二、理论基础

  20世纪70年代,麦库姆斯和肖提出“议程设置功能”理论,他们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并指出,传播媒介是从事“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传播媒介对外部世界的报道不是“镜子”式的反映,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活动。“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清晰的提出,大众传媒是通过告诉人们“想什么”的方式有选择性地来引导社会大众的关注,揭示了大众传媒的有力影响。

  在议程设置理论得到证实后,社会学家高夫曼提出“框架”这一概念,之后被学者引入到大众传播领域的研究中。高夫曼认为,框架是人们将社会真实转换为主观思想的重要凭据,也就是人们或组织对事件的主观解释与思考结构。学者们基于高夫曼的思想,从大众传播的角度分析了框架的概念:坦克德认为“框架是新闻的中心思想”;恩特曼认为“‘框架’包含了选择和凸显两个作用,就是把认为需要的部分挑选出来,在报道中特别处理,以体现意义解释、归因推论,道德评估,及处理方式的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成果,我们发现,新闻框架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面临信息取舍选择的重要因素。张荣刚在《新闻叙事框架与新闻视角之关系》中提到“任何与新闻框架的整体画面不相称的事实都会被剔除,记者和编辑只认那些与这个框架内的画面相协调的事实”。这就说明,新闻框架决定了记者报道什么新闻和如何报道的问题,决定了读者掌握什么样的信息和如何掌握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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