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委、民航局完善国内民航燃油附加与航油价格联动机制
航油附加涨跌以5日为限
前提是国内航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规定,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通知明确,当受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在国内航油综合采购成本提高或降低的5日内,燃油附加应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的前提是航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需超过每吨250元。
通知还明确了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的计算标准,即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而此前该标准为四舍五入。
又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负责人就进一步完善后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公布了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此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充分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此次国家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此前,在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燃油附加变化的频率明显加快,还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况。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避免增加旅客节假日出行费用,这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为了进一步落实对特殊旅客的优惠政策,此次还完善了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群体燃油附加优惠标准的尾数处理办法。
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该举措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