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电信、金融、民航、旅游、餐饮、零售、医疗、快递等行业的“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越发严重,遭社会口诛笔伐。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再次出重拳打击“霸王条款”,将“最终解释权”之类的不平等条款定性为违法条款,最高处罚3万元。专家指出,《办法》的出台对于抑制“霸王条款”的泛滥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生活中,消费者遭遇着太多的“霸王条款”:电信用户不知不觉被订制业务,取消却要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到营业厅办理,否则就视为默认使用,从而产生费用;到饭店吃饭不能自带酒水;老人随团旅游要多交团费;购物所得赠品不享受“三包”;医疗手术不良后果自负;货离柜台,概不退换、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产品、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
这些行业与企业的“霸王条款”其共同的“猫腻”,就是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力,免除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尽管中消协不断“炮轰”和“点名”,媒体的“口诛笔伐”也颇有声势,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并非人人都读过与消费相关的法律文本,所以遇到霸王条款时,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像沉默的羔羊,服从、接受,虽然带着无奈甚至愤慨。
“霸王条款”已成为千夫所指。中消协公布的有关统计结果显示,近几年,电信、快递、银行、保险、餐饮、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几大行业成为消费者反映“霸王条款”最为集中的领域。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霸王条款”愈演愈烈。究其原因,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社会正义之外,有的部门对“霸王条款”的治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告诉记者,“霸王条款“首先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而破坏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扰乱市场秩序,对企业本身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一直以来,法律法规上对于“霸王条款”的界定不明确,没有相应的惩罚标准,以致难以定责和处罚。“企业和商家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才使得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具体范围和含义,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和标准。但有消费者担心,最高3万元的处罚力度并不能真正对商家产生足够的约束力。
刘天永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办法》出台的意义在于将“霸王条款”定性为违法行为,对于商家而言,一旦踩线,将遭受名誉、金钱的双重损失。“此外,‘霸王条款’的定性有助于商家自律,对于监管环节而言,明确了责任归属,有助于有关部门进行更加系统有效地管控。”
可以看出,《办法》为整治“霸王条款”提供了依据,从而使得监管处罚具有了实在的操作性,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近期以来,消费者、以及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对电信、金融、民航、旅游、房地产、餐饮、零售、中介服务,甚至医疗和教育部门的“霸王条款”展开了比以往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批判和冲击。这一方面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表明,“霸王条款”已成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众矢之的。
专家指出,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此次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令消费者感到十分欣喜,同时也期待并有理由相信,该办法的施行一定能够让“霸王条款”泛滥状态被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