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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败诉 互联网恶性竞争或减少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3-03-29 09:3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昨日, 广东高院对“互联网首例反垄断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至此,在“3Q大战”引发的三场诉讼中,360已输两场(最后一场尚未判决)。

  有专家评价说,该案将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完善、商业模式的调整都起到推动作用,对今后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都将起到参照和借鉴作用。文 记者薛松

  互联网首例反垄断纠纷的四个焦点:

  1.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2.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3.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奇虎360“三战两败”

  1.腾讯告360不正当竞争。腾讯在2010年11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处360败诉;上诉后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

  2.昨日宣判的反垄断案;

  3.腾讯告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25亿元,案件仍在广东高院审理中。

  昨日记者看到了该案近5万字、80页的裁判文书。被告腾讯获胜的原因在于集中火力主攻“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这一点最终获得高院支持,360其他三项指控也就没有意义了。广东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这是一个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因而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

  庭后,该案审判长张学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该案中,如果QQ开始收费的话,用户一定会转而选择免费的“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或者转而选择“只提供单一视频服务的即时通讯”。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该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法律限制多、举证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称,奇虎360这次可谓“完败”。据悉,除了败诉外,奇虎360还被判承担79.6万元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中,360提出了1.5亿元的天价索赔。

  对于腾讯采取“二选一”的行为,张学军指出, 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紧急启动命令奇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行为,而不应当鲁莽、非法行事。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不符合民法上的自力救济,不合法合理。

  赵占领认为,360上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基于目前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以及本案中360遇到的诸多法律限制和举证困难,即使上诉,赵占领认为终审认定的结果改变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但他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一些细节的认定上不恰当,说服力不足,甚至可能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改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比如,一审法院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这个明显不合适。

  他认为,总体而言,该案的判决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瑕疵。而且,该案对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司法实践做出积极探索,对于今后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借鉴作用很大。

  反思:或促进互联网

  商业模式的调整

  在即时通讯、安全以及电商领域,类似“3Q大战”这种借机炒作、傍大款的“大战式”营销比比皆是,成为浮躁的互联网的一道独特风景,也引发业界反思。 如互联网专家于国富所说,360创造的“大战式营销”成为一种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从而很可能会受到创业公司的重视和模仿。长此以往,中国互联网将会变得口水不断、“热闹”非凡!

  原因一是没有规则。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不清晰,许多仍然处于野蛮生长的态势,在监管的真空地带游走。二是违法成本低。就算是诉诸官司,在官司失败后,区区几十万元的赔偿额度与因此取得的巨大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相比,简直不值得一提,法院每次判决赔偿额度都不足以震慑侵权。据相关媒体报道,360过去输掉的八场诉讼,判赔额最多的不过40万元,最少的仅区区5000元。

  有专家认为,活跃的互联网需要“鲶鱼效应”,市场应该欢迎新的竞争者加入。但前提是,竞争者和创新者应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其创新和竞争也应该有一定的度,否则,不仅不能活跃原有的市场竞争秩序,反而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最后受伤的还是消费者。

  赵占领认为,本案作为即时通讯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完善、商业模式的调整都起到推动作用,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份额的认定、市场进入艰难程度的判断以及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中的正当性判定等方面,对今后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都将起到参照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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