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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贸易保护:御外不如自强

来源: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1:3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中国不应违背经济规律来限制煤炭进口,这不仅损害国家信誉,而且将帮助国际煤炭产业集中,养虎为患。中国真正要做的是优化国内煤炭产业和运输配套。 

  通过限制进口煤炭来挽救国内煤炭市场景气的思路忽视了贸易商的规避措施和替代能源的影响,因此其效果殊堪质疑。 

  倘若选择以环保名义限制低热高硫劣质煤炭进口,中国因此遭受的“贸易保护”指责会少一些,但规避的难度也要低很多。煤炭生产和贸易商可以先将进口煤炭运到中国为数众多的保税库、保税区之类“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掺配,然后完成进口;或是先在国外其它场地混配再运到中国。 

  反正中国最终用户在使用劣质煤时都要经过混配,此举效果无非是将原来在燃煤电厂完成的混配工序提前到了国外或中国的保税区、保税库,达不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徒然给最终用户增加干扰而已。 

  正因为如此,有业界人士认为,国家能源局酝酿中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如果付诸实施,对国际煤炭出口商的影响即使存在,最多也只能维持两个星期。 

  事实上,我们应该做的不是违背经济规律企图无谓地用关税、环保等工具限制煤炭进口,并因此而损害中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信誉;更不宜采取“煤电互保”、限制外省煤炭进入之类的手段割裂国内市场,而是应该立足开放经济,抓住煤炭行情下跌的机遇,对内调整优化中国煤炭及相关产业。 

  限制进口煤的“虎患”

  鉴于中国已经连续两年成为世界第一大煤炭进口国,占国际煤炭贸易量10亿吨左右的近30%,中国倘若实施这种大贸易商有能力规避而小贸易商无可奈何的措施,将重创海外中小型煤炭生产和贸易商,却不伤海外大生产和贸易商筋骨,而且为其创造廉价抄底收购中小型同行或坐视其破产退出的机会。从而帮助海外煤炭生产商和贸易商实现集中,进而增强其未来面对中国买家时的市场地位和谈判能力,这一结果显然有违我方利益。 

  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就提到,印尼是全球最大电煤出口国,如果中国按当前计划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印尼1/3的对华煤炭出口可能受阻,数以百计的印尼小型生产商基本上没有资本开展洗煤并改善品质,也很难在中国市场之外开辟新的销售渠道。但BumiResources和AdaroEnergy等印尼大型煤炭生产商有能力将较低品级和较高品级的煤炭混合在一起以满足中国可能的新要求,而且还可以随时进入印度等其他潜在市场。 

  在更长时间跨度上考察,中国国内煤炭企业不应追求独享当前国内销售市场的目标,而应当追求在较长周期中与进口煤炭分享国内销售市场、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目标。如果通过贸易保护手段限制煤炭进口,中国距离主要消费市场位置较近、开采难度较低、条件较好的煤矿资源将加速耗竭,届时我们将面临更大压力开放煤炭进口,而且海外煤炭供应商的市场地位将比现在强得多,有能力向中国索取较高价格。 

  换言之,我们必须在两种结果中选择:其一,继续实行煤炭自由贸易,海外煤炭供应商市场地位不强,只能被动接受中国市场定价;其二,限制煤炭进口,抬高国内煤炭价格和下游产业及国民生活成本,短时期后不得不开放煤炭自由贸易,海外煤炭供应商强势索取、维持较高价格。这两种局面何者更为可取,不言而喻。 

  由此推而广之,中国在制定可能影响进口的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对中国进口贸易市场地位的影响。为了中国自身的长期利益,我们的进口政策应当有助于保持海外供货商的分散,而不是帮助其实现集中。 

  在新世纪以来的十年初级产品牛市中,必和必拓、力拓、淡水河谷三大矿山公司对国际铁矿石市场的垄断让中国钢铁产业付出了沉重代价;如果说三大公司垄断国际铁矿石市场的格局在中国跃居世界最大钢铁生产国和最大铁矿石进口国之前就已经形成,中国只不过是被动的承受者,那么,在其它初级产品领域,中国不能用自己的巨大进口购买力去扶植形成新的国际垄断巨头,使之具备讹诈、勒索中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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