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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国新闻业回望 (上)(3)

来源:《新闻记者》 作者:《新闻记者》 发布时间:2011-01-10 11:21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三月

 

 

    ●网络舆情

 

    第1期《中国记者》引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09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称,“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发现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第2期《新闻记者》刊赵红玲文认为,“舆论监督的多次胜利、民众诉求表达的多次成功,网络也确实体现出一定的监督力,越来越得到公众的信任。而这也为网络舆论被某些个人和利益群体因种种目的操控利用提供了可能;另外,有些传统媒体的跟风炒作之风,加上少数‘网络精英’、‘意见领袖’的偏激言行,在传统媒体和网络的相互作用之下,产生了不完整、不真实的民意,舆情出现偏差”;“对突发事件的客观真实性,由于网络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往往使得事件扑朔迷离,影响了真相的还原,从而在网络上加剧了舆论的复杂性,影响公众的正确判断”。第4期《当代传播》刊朱清河、时潇锐文认为“网络媒体是真正的‘意见自由市场’,网络舆情的话语表达‘情绪化明显’,带有一定的非理性,还可能有某种暴力倾向,有意或无意地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网络政治参与,因其虚拟性、全球性、自主性、直接性等特点,使得民众的政治参与呈现出参与主体隐蔽复杂、参与程度无法控制、利益表达难以集中等特征,更容易引发社会动荡”。“网络传播与网络舆情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得到传统媒体的修正与补偿。……任何不顾客观环境的根本基础、不考虑传统媒体鼎力相助,‘去环境化’的单向度夸大网络传播影响力的一面之词,其后果可能扰乱社会视听,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损害政治民主建设性”。

 

    ●媒体与司法关系

 

    第3期《当代传播》刊南京大学陈堂发文透露,根据其“批评性报道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问卷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法官、编辑记者各自对另一方的评价倾向于持否定态度。第2期《新闻记者》刊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林爱珺文认为,“在国家体制与国家运转中,传媒与司法……共同推动着现代民主法制的进程。正确的传媒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权力,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者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最直接方式。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律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传媒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从来就不是对立的关系,它们都在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追求社会的公正,并共同实践着社会公平与正义”。该文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认为“新闻自由优先于司法权力”,并指出“但是,记者不是法官,媒体越权将会造成‘媒体审判’,从而损害审判独立的诉讼原则,而法官迫于舆论压力作出的裁判很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维护法律尊严应该成为新闻工作者的天职”。

 

    ●《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19日,中宣部、央行等9部门联合发出的《意见》要求,“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并提出“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等六大举措。

 

    ●报刊业转企改制

 

    文新集团旗下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社,转制为上海东体传媒有限公司,是全国报业集团中首家自主要求改制的非时政类经营性报刊。第3期《新闻记者》刊曹鹏《新闻出版业改制转企:最要紧的是改革、转变什么》,提出新闻出版单位“改制与转企的目的、内涵、性质以及后果、前景,特别是利害关系的变化,这些都构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核心”。第5期《中国记者》报道,新闻出版总署把中央单位所属220多种报纸、2600多种期刊划分为实行事业体制的报刊社和改制为企业的报刊社,以推动非时政类、非公益性报刊出版单位企业改制。报道称转企改制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和不确定性。“现在很多倾斜政策都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细则和落实路径。

    5月10日《北京商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王国庆说,“转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仍待中央批准;但可以肯定的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后的主体,民营资本及外资仍不会被允许进入”,“时政类报刊改革后的经营业务仍不允许外资进入,但将对民营资本开放,同时必须保持国有控股的地位”。报道引用出版人杨赣的话说,“尽管许多报刊已经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报刊并购依然难以突破”。中国证券报社长兼总编辑林晨称,“并购地方媒体我们也谈过,但是你要收购地方上的媒体,地方省委宣传部也不干啊,要么出个高价,要么到地方设立子机构,但这样成本和风险都很大”。报道称,从2002年到现在,京华时报社社长吴海民与地方纸媒洽谈投资,从天津的大众生活报、渤海早报,到上海的青年报,再到湖南、广西等地的洽谈,都没有成功,就连想收购人民日报系统内部报刊也没有太大进展。除此之外,他们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谈了两三年,想办一个都市之声频道,也以失败告终。吴海民说,“真正大的并购得以实现,需要整个媒体资源的社会化,从而改变部门办报的格局,公司化是收购的前提”。同时在报刊转企后面临的并购难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刊号资源无法流动。

 

    ●湖南广电运营青海卫视

 

    27日,湖南广电与青海电视台签署合作协议,组建新公司共同运营青海卫视,湖南广电与青海电视台持股比例为49:51。新公司管理层以湖南方为主。1月4日《北京商报》报道认为,这是继去年上海文广率先实行制播分离后,广电领域制播分离的第二次突破。并引用招商证券分析师赵宇杰的分析称,湖南广电集团获取新的卫视平台,首先是避免了优秀人才的外流。同时,有利于湖南广电改变以广告为主的单一盈利模式,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盈利模式的拓展。

 

    ●收受“封口费”记者获刑

 

    30日,新闻出版总署通报2008年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8家媒体收受“封口费”的9人被判处刑罚,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处理。同时,这10名工作人员已被新闻主管部门吊销记者证,并被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农民日报社、中国产经新闻报社、消费日报社等5家媒体分别被新闻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和3万元罚款,1家进行内部整顿,1家停刊、1家被吊销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2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称,7月14日矿难发生,“8月20日,已有约40批记者前往蔚县‘采访’李家洼矿难”。“在被封口的记者中,有能量的‘大鱼’在积极‘活动’后顺利逃脱,而十多个‘小鱼’则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称,据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利用新闻报道索取钱财的恶性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闻敲诈案的涉案人员大多为一些行业类报刊的聘用人员,敲诈对象集中于县乡等基层单位,敲诈手段隐蔽,不留任何证据,查处难度非常大;二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和所谓的“内参”发布批评报道实施敲诈,将报刊上无法发表的负面新闻在内参、网络上刊登,向被批评者敲诈勒索;三是记者敲诈勒索与地方腐败相互交织,由于被敲诈的单位一般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害怕媒体曝光,大都靠花钱息事宁人,他们不但不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反而出具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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