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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银行产业协会法定职能

来源:21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1-03-10 09:3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李愿北京报道

  全国两会进行中,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近日接受了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的独家专访。据刘峰介绍,今年其向两会递交了4份建议:《关于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的建议》、《关于尽快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的建议》以及《关于进一步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工作建议》。

  “金融行业协会重要地位与价值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与社会层面的广泛共识,把握好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的良机,谋划好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顶层法律设计,意义重大。”在具体谈到刘峰关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意见时,刘峰认为,应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以及增加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规定。

  针对当前中小银行普遍面临的发展难题,刘峰表示,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应对:针对息差收窄,要进一步增强资负管理能力;针对资产质量承压,需进一步提升资产处置能力;针对负债受限,需进一步深耕本地服务客户。

  刘峰提醒,考虑到疫情对银行业资产影响的“滞后性”及部分客户贷款延期后的第二次冲击,银行业的资产质量仍面临一定的压力。为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配合政策要求,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抓住不良处置政策调整机遇,加快资产处置;另一方面要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

  递交失信惩戒条例等4份建议

  《21世纪》:您今年给全国两会带来了哪些建议,主要考虑是什么?

  刘峰:今年两会我带来四个建议:一是关于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的建议。建议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有效解决失信惩戒工作政出多门、惩戒方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是关于尽快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在结构上,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可以分别就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债转股、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

  三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的建议。《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中,应当借鉴我国《证券法》等对相关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规范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依法确定其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通过法律规定强化其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发挥银行业协会在助力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四是关于进一步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工作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重视第三支柱保障作用,明确第三支柱发展定位,丰富第三支柱发展方式,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加强养老保障教育宣传。

  谋划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顶层法律设计

  《21世纪》:去年10月,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建议,为什么?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刘峰:金融行业协会重要地位与价值已经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与社会层面的广泛共识,把握好本次《商业银行法》修改的良机,谋划好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顶层法律设计,意义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我就《商业银行法》修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可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入银行业协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加入银行业协会”。同时还应增加对于银行业协会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的规定。

  二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修订《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开展自律管理、发挥中介作用和集约会员资源等方面的职能,保障其作为银行业法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同时,应当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范、行规行约等开展自律管理;依法赋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权力,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等。

  三是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当有利于完善银行业协会运行与内部的组织治理,通过法律规范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属性。从法律层面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保障行业主管机构对银行业协会根据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与指导等工作,支持银行业协会以其独立地位充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增加关于银行业协会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等有关内容。

  四是增加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规定。借助《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还应增加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后,因疫情导致的金融风险具有滞后性,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仍存,有必要增强风险意识,前瞻应对不良资产的反弹。考虑到现行的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因此有必要在业务经营规则专章中增加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性规定,并研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

  另外,鉴于近些年来国际上涉及银行司法协助等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还应增加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限制条款或阻断条款及其罚则等。

  中小银行应三方面应对当前压力

  《21世纪》:疫情对银行业资产质量造成一定影响,这对中小银行来说影响可能更大,该如何应对?

  刘峰:“世纪罕见的三重严重冲击”给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银行经营带来了一定挑战,中小银行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是针对息差收窄,要进一步增强资负管理能力。2020年,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商业银行加大了向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企业融资成本不断下行,但负债端成本存在一定刚性,净息差有所收窄。2020年末,商业银行净息差为2.10%,比2019年末下降了0.1个百分点。为此,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增强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一方面,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积极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端收益率;另一方面,要合理配置负债比例,维持负债成本的稳定。

  二是针对资产质量承压,需进一步提升资产处置能力。2020年,银行业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全年处置不良资产3.02万亿元,2020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84%,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但考虑到疫情对银行业资产影响的“滞后性”及部分客户贷款延期后的第二次冲击,银行业的资产质量仍面临一定的压力。为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配合政策要求,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抓住不良处置政策调整机遇,加快资产处置;另一方面要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

  三是针对负债受限,需进一步深耕本地服务客户。近期,为进一步规范中小银行负债管理,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但短期来看,一些过往由于缺乏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核心客户的中小银行将面临一定的揽储压力。为此,中小银行一方面要完善自营网络平台建设,丰富主动负债渠道;另一方面,要回归本源,回归本地、下沉服务,通过针对性服务强化主动负债能力。

  中银协三方面助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

  《21世纪》:近年来,银行业加速数字化转型,持续锻造数字化竞争力。在您看来,目前银行业哪些金融科技成果为行业提供了解决方案或者思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哪里?

  刘峰: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在数字化转型发展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行业共识,正在持续锻造数字化竞争力,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比如我们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过去的审批周期很长,甚至需要1个多月,现在通过大数据风控等技术实现了“秒申秒贷”,极大提升了放贷效率和用户体验。

  毋庸置疑,疫情确确实实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但与此同时,展望未来,数字化是大势所趋,银行业要坚定拥抱新技术,利用数字技术助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服务体系,提升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能力,努力为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首先,数字化转型需要银行内部多部门、多领域支持和配合。当前,我们正在步入Bank4.0时代,银行数字化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要实现数字化转型,还需要组织架构、制度安排、企业文化、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能够同步跟上。

  其次,需要完善内部数据治理。当前商业银行沉淀了海量数据,同时政府等外部公共数据平台资源也向银行业开放倾斜,但目前银行的数据孤岛现象还比较突出,缺乏将数据进行充分聚合、流动、加工和处理。未来,在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体系中,一方面需要打破现有数据垄断,完善自身数据治理,另一方面应该与其他行业进行数据的规范融合共享,实现金融与民生服务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最后,积极输出科技成果,为行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银行,已经创建起具有较高口碑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希望在做强做优自身金融服务的同时,能够站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对中小银行进行科技输出,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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