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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工作五年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安海峰 发布时间:2012-08-09 09:1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外省来京务工人员如何申请公租房?日前,石景山区率先正式出台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细则,明确了外省市来石景山区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申请审核程序、配租标准等内容。保障对象为在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并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目前,石景山区各街道办事处住保部门已正式受理外地人的公租房申请事宜。

  >>准入条件
    3口之家年收入须低于10万

  为解决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石景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石景山区对于外省市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台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准入标准,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部门引进的专业人才,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公积金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和纳税证明;

  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家庭年可支配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此外,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北京应均无住房。

  >>申请、审核、轮候及配租

  配租家庭不享受公共租赁补贴

  根据细则,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如符合以上准入标准,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领取《申请表》,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上报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按照25号文件要求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备案、轮候及配租。

  根据房源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外省市来石景山区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摇号配租计划,配租采取单独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家庭不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

  >>后期管理

  拒不退出记入信用档案

  后期管理工作参照25号文件执行,外省市到石景山区工作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租赁合同期满不在石景山区继续工作,需按程序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来说,承租家庭主申请人单位如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单位所在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承租家庭约谈,如承租家庭仍在石景山区其他单位就职,仍符合准入标准,承租家庭需向现就职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现单位须将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如承租家庭已不在石景山区工作或虽在石景山区工作但已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如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记者观察:外地人住保障房又向前迈进

  昨天,石景山成为北京第一个公布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区县,“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条件,终于与公众见面。作为第一个实操方案,石景山或为其他区县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市住建委此前要求,各区县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标准应于上半年出台。据了解,其他区县也将陆续出台相关标准。去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将“夹心层”与外地人纳入保障范围。外省市人员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北京公租房。

  由于各区县对外来人口需求不同,房源的多少也并不一致,所以市住建委称,北京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标准制定权下放各区县,由各区县结合本区县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按要求,今年6月底前各区县会陆续出台外地人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条件。6月30日,没有一个区县如约公布。有知情人士称,并不是各区县不愿按期公布,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石景山出台的标准中,看起来要求并不低,但至少已经将外地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公租房向外地人开放,与保障房类型的逐渐转变也有很大关系。今年,住建部和北京市住建委都多次表示,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开工100万套保障房,其中六成以上为公租房。

  作为没有产权的保障房,公租房正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福利,随着公租房数量的增加,保障房的分配管理也将更趋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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